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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取消訂單不能完全退款,商家只願意退一半

本人在三亞旅遊,與9月8日在途家app定了《三亞半夏光年海景主題公寓》9月8日至11日4晚(12日上午退房)共實際計支付444元。9月8日到達入住后對入住環境不滿意,與房東協商取消后三日訂單,協商未果,房東只同意退166元即一半房費。我不能接受這種方案,希望途家與房東取消這種霸王條款,直接退全部款給客戶。 針對途家這種預定就不可取消的做法已經構成了格式條款,免除其自身應盡的責任,侵害了我們消費者的權益,我認為宿家方存在不合理的霸王條款。 1.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強調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遵循上述原則。無論是在線預訂平台還是酒店,利用其交易強勢地位,不顧消費者意願,單方面制定並推行在線訂房不得取消規則,違背了自願,平等,公平的法律原則,其行為無異於強制交易,侵犯 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2.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商家制定的在線訂房「不得取消」規則,屬於以格式合同或通知、聲明等方式排除或限制了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了經營者責任、加重了消費者責任。無論商家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是否告知消費者「不得取消」條款的內容,都無法改變該格式條款的違法屬性。 同時,「不可取消」格式條款,違反了契約自由精神和契約平等。契約平等則是要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大致平等。這種「不可取消」格式條款,是商家單方賦權給自己賦予利益,單方免除商家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和風險,單方增加、創設消費者的義務,責任風險,單方排除、剝奪了消費者享有權利和核心利益民宿或者平台設定的霸王條款內容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無效的合同條款自始無效。也就是說,雖然合同中有此條款的約定,但法律視該條款為無物,就相當於這個條款本來就不存在。 介於這兩點依據,特像貴平台投訴,希望途家方按相應規定退回我全部房費。」 聲明:1.以上內容僅代表投訴者本人,不代表黑貓投訴立場。2.未經授權,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轉載,違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