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遊法:
狹義的旅遊法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旅遊基本法
廣義的旅遊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旅遊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旅遊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旅遊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是在旅遊法律關係中依法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自然人或組織。
3.旅遊法的淵源:是指旅遊法律規範的各種外在表現形式,包括憲法、法律、法規、條例、法令和規章等
4.旅遊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旅遊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
5.旅遊法律關係責任:是指認為人對其實施反旅遊法律法規行為或違反旅遊合同約定行為造成的損害所有必須承擔的賠償、補償、接受懲罰的不利後果。
6.旅遊法律關係的構成要點:
7.法律補償與法律制裁的區別:
(1) 實現載體不同。補償以財產為主,制裁以人身為主。
(2) 目的與效果不同。補償的目的和效果是針對被害人的,而制裁的目的和效果是針對責任方的。
(3)成立基礎不同。補償與制裁的成立雖然都是以客觀行為為條件, 但補償成立的基礎是以客觀損害後果為主的。而制裁認定基礎主要是主觀過錯,雖然也考慮客觀損害,但考慮的目的是為了確定主觀惡性程度,有時行為雖然不存在客觀損害,但可以根據行為的主觀惡性來施加制裁。
8.旅遊法的特點:
(1)採用綜合立法模式。內容具有綜合性,突出旅遊法的保障地位,強化旅遊法的規範功能,發揮旅遊法的作用。
(2)以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為立法宗旨。確定了旅遊者合法權益保護制度,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護,確立導遊人員合法權益保護制度。
(3)旅遊法充分與現行法律和國際通行做法銜接,充分考慮到了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與銜接。
9.旅遊法律關係的要素:
①主體:是指旅遊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是在旅遊法律關係中依法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自然人或組織。
②客體:是旅遊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
③內容:旅遊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旅遊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依法承擔的義務。它決定著旅遊法律關係的實質。旅遊法律關係的主體都享有權利,同時必須履行義務
10.旅遊法律責任的種類:
(1)民事責任是由於違反民事法律性規定或違約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它主要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2)行政責任是由於違反年行政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它表現為財產責任或人身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人的財產、某種資格或人身自由的懲罰。
(3)刑事責任是由於違反刑法規定,有犯罪行為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重最嚴重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