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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客住宿須知

賓客住宿須知

 

  

     

一、登記住宿時,請出示護照、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關有效證件,在值班

室辦理入住手續,並告知離店日期。每房須交

200

元押金,退房時待服務員查

好房間后如數退還。

 

     

二、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不得自行調換或轉讓房、鋪。外出或住宿期

滿離館時,要及時告知服務員查房、關門。

 

     

三、臨時換人必須先到服務台辦理手續。一般不允許增加人數(如三人住

二人房);標間內如需增加入住人員,須經服務員同意,並另收取費用。

 

     

四、退房時間為中午

 12

00

;下午

15

00 

退房,另按半價計算費

用,下午

15

00 

退房,需按一天加收費用;需續住時,請於當日

 12

00 

到值班室辦理相關手續。

 

     

五、旅客會客必須遵守會客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將會客人員帶入客

房。會客時間最晚不能超過

24

00

。會客人員如需留宿請提前告知並辦理入住

手續。

 

     

六、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形等危險品帶入賓館;

嚴禁賣淫、嫖宿、賭博、斗歐、肇事、吸毒和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禁止在客房內使用酒精爐、電爐等用火用電設備進行烹飪、煮食行為。

 

七、自覺遵守賓館規章制度,接受工作人員管理,愛護清潔衛生和設施設

備,損壞公物照價賠償,加罰物價的一半。要文明禮貌,不得酗酒滋事、高聲

喧嘩、高聲音響,影響他人休息。

 

     

八、對有意破壞賓館財物,損害賓館利益、擾亂賓館秩序者,賓館將有權

收回房間,並列為「不受歡迎的賓客」不予接待;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賠償;

情節嚴重者提交公安機關處理。

 

     

九、

請隨身攜帶並保管好貴重物品,

如有遺失,

後果自負,

賓館概不負責。

 

     

十、遇民警或保安、治安人員查房時,請旅客主動出示證件,說明情況,

予以協助。

 

     

凡住宿本賓館的旅客,

要自覺遵守本須知,

若有違反,

賓館有權責成改正;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行政法規的,將報送公安機

關按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