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又到到五一假期了,很多人都趁著放假做一個短途旅遊來放鬆心情。不少人是自駕游,但是也有不少人是通過旅行社組團游,這時就會和旅行社簽署一份合同。有時候因為旅途中間出現意外情況雙方引發糾紛,最終對簿公堂。現實中這樣的案例也不是,那麼旅遊合同糾紛案例給我們哪些啟示?下面我們結合一則案例學習下。
旅遊合同糾紛案例
一、簡要案情
原告馮某訴稱,2004年6月9日,原告所在單位組織員工與被告深圳市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集體旅遊合同,共計45人蔘團旅遊。2004年6月24日,成某、馮某作為參團人員按照被告通知要求出遊。當旅遊進行到第三天的下午,原告乘坐被告安排的旅遊大客車在上海市延安高架橋上因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範,撞車后失控翻車,車上的乘客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經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認定,被告安排的大客車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交通事故,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原告馮某系重傷者之一,其3/4~6/7椎間盤突出致殘,身體和臂膀留下大面積的創傷性疤痕,喪失了勞動能力10%,經司法鑒定,馮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為此,馮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
1、合同違約,並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支付殘疾賠償金;
3、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
4、支付後續治療費;
5、支付精神撫慰金;
6、支付誤工費;
7、支付住院伙食補貼費。
被告辯稱,被告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被告簽訂旅遊合同后,依照旅遊業管理規定委託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擔地接義務,地接社則租用專業旅遊車隊即安徽滁州市某旅遊汽車有限公司的旅遊大客車承擔交通運輸任務。原告乘坐的上述車輛發生交通意外后,被告及時採取措施,安排救治、後續治療、交通事故的處理及有關保險理賠措施,先後多次往返上海等地,但終因原告認為賠償標準的適用問題而拒絕向保險公司理賠。原告的傷害結果是雖然是由於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但是被告對此既無過錯也無違約,本案屬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應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處理,原告的訴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據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結果
2005年9月22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90、1091號民事判決,認為:
1、二個原告所在單位與被告簽訂的《廣東省國內旅遊組團合同》,判決由被告深圳市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告成某支付殘疾賠償金、誤工費人民幣、住院伙食補助費;
2、駁回原告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評析
本案是在旅遊過程中發生的一起特殊交通事故,其特殊性表現在,本案的受害者(原告)沒有沿用人們以往的習慣思維與做法將肇事車輛所在單位作為肇事者告上法院,而是將與其所在單位簽訂旅遊合的同旅行社作為被告訴至法院。本案是涉及數個法律關係的新類型案件。本案從原告的訴求看,涉及合同之訴、侵權之訴兩個完全不同之訴的法律關係。鑒於本案的特殊性,在人們的生活中又經常遇到,因此,有必要對該案進行認真的研習,以尋求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符合客觀實際的解決途徑,同時,探討該案的判決結果對處理同類型的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影響和指導、借鑒意義
以上是小編收集的一篇比較典型的旅遊合同糾紛案例,人們出遊的時候會乘坐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方應該是兩個,旅行社和肇事車輛所在單位。旅客應該按照旅遊合同條款向旅行社進行索賠,並且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要求肇事車主賠償。這裡涉及到了兩個不同的概念,涉及合同的訴訟和侵權方面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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