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客住宿须知
一、登记住宿时,请出示护照、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关有效证件,在值班
室办理入住手续,并告知离店日期。每房须交
200
元押金,退房时待服务员查
好房间后如数退还。
二、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不得自行调换或转让房、铺。外出或住宿期
满离馆时,要及时告知服务员查房、关门。
三、临时换人必须先到服务台办理手续。一般不允许增加人数(如三人住
二人房);标间内如需增加入住人员,须经服务员同意,并另收取费用。
四、退房时间为中午
12
:
00
前
;下午
15
:
00
前
退房,另按半价计算费
用,下午
15
:
00
后
退房,需按一天加收费用;需续住时,请于当日
12
:
00
前
到值班室办理相关手续。
五、旅客会客必须遵守会客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会客人员带入客
房。会客时间最晚不能超过
24
:
00
。会客人员如需留宿请提前告知并办理入住
手续。
六、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形等危险品带入宾馆;
严禁卖淫、嫖宿、赌博、斗欧、肇事、吸毒和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在客房内使用酒精炉、电炉等用火用电设备进行烹饪、煮食行为。
七、自觉遵守宾馆规章制度,接受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清洁卫生和设施设
备,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加罚物价的一半。要文明礼貌,不得酗酒滋事、高声
喧哗、高声音响,影响他人休息。
八、对有意破坏宾馆财物,损害宾馆利益、扰乱宾馆秩序者,宾馆将有权
收回房间,并列为“不受欢迎的宾客”不予接待;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赔偿;
情节严重者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
请随身携带并保管好贵重物品,
如有遗失,
后果自负,
宾馆概不负责。
十、遇民警或保安、治安人员查房时,请旅客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情况,
予以协助。
凡住宿本宾馆的旅客,
要自觉遵守本须知,
若有违反,
宾馆有权责成改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将报送公安机
关按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